某有限公司未采取防治措施减少粉尘排放案
典型意义
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加强对企业无组织排放行为的日常监管,督促企业加强无组织排放治理,保障废气处理设施运行,提升企业精准、科学、依法治污水平。
案情简介
2022年3月16日,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内黄分局执法人员对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。该公司建有两个原料车间、一个成品车间、两个生产车间一组挤压机、两台筛分机、六条传送皮带。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线上料工段传输皮带未采取密闭措施,有粉尘无组织排放。
查处情况
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四十八条“ 钢铁、建材、有色金属、石油、化工、制药、矿产开采等企业,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,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,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。”的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零八条“违反本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(五)钢铁、建材、有色金属、石油、化工、制药、矿产开采等企业,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、密闭、围挡、遮盖、清扫、洒水等措施,控制、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;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拒不改正的,责令停产整治。”参照《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》,对该公司处以44800元罚款。
案件启示
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加大执法力度,保持方向不变、力度不减,突出“依法、精准、高效、规范”执法,全面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效能,推动辖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。